第二十七条

已废止

建设监理单位和工程咨询、招标代理等工程中介服务机构承接业务时,禁止下列行为:

(一)承接同一建设工程的发包和承包单位的中介业务委托;

(二)超越资质等级和经营范围承接业务;

(三)对同一建设工程的同类业务同时接受两个以上单位的委托;

(四)承接与本机构有利害关系的承包单位、材料设备供应单位所承包的建设工程的中介业务;

(五)转让承接的业务。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