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已废止

施工企业联营承包工程,联营各方必须为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禁止建设单位以带资作为承包的条件进行发包,施工单位不得以带资承包作为竞争手段承揽工程。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