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已废止

承包单位经建设单位同意,可以按照专业或者分部、分项原则将部分建设工程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分包工程再分包。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