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港口管理条例/第四章 港口经营和保护第三十五条有效在港区水域内禁止下列行为:(一)进行养殖、种植和捕捞活动;(二)抛置或者排放有毒、有害物质;(三)倾倒泥土、沙石、垃圾以及其他可能影响港池深度的行为;(四)其他可能妨碍港口功能、安全的行为。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