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港口管理条例/第四章 港口经营和保护第三十四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保护港口环境和设施的义务,禁止破坏港口环境和设施。禁止扰乱港口公共生产、经营秩序。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