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港口管理条例/第四章 港口经营和保护第二十八条有效国内外经济组织和个人可以通过投标等方式投资建设港口设施;投资者在建设完成后享有经营权,并可依据合同规定转让其经营权。政府投资建成的港口设施也可以通过招标等方式确定经营人。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