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港口管理条例/第四章 港口经营和保护第二十七条有效港口主管部门及其他在港口执行公务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时不得违反规定收取各种费用;不得利用职权,限定他人接受指定的港口经营人提供的服务或者限制其他经营人合法的经营活动。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