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港口管理条例/第三章 港务管理和服务第二十六条有效发生险情、灾情危及人身和港口设施安全或者影响港口生产、经营秩序时,港口主管部门应当立即向市政府报告,并协同有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实施救助,消除危害,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维护正常秩序。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