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港口管理条例/第三章 港务管理和服务第二十二条有效港区内各种标志、标识由港口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按有关规定设置、管理和维护。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