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已废止阻碍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有关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或打击报复举报人员的,依照《广东省劳动监察条例》处罚。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