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废止

中介服务机构报经市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专门批准,可开展以下业务:

(一)为外地用人单位设在本市的机构介绍求职者;

(二)测试和评价劳动者的劳动技能;

(三)组织跨地区劳动力交流,开展劳务协作和劳务承包等;

(四)接受国家机关的委托,依照国家、省的规定,从事劳动者档案管理、代办工龄审核、代缴社会保险费等劳动事务代理业务。

为境外用人单位设在本市的机构介绍求职者,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