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已废止用人单位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提供虚假用人信息或作出虚假承诺;(二)向求职者收取费用;(三)扣押求职者证件或以抵押名义扣押其财物;(四)招聘未解除或未终止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中介服务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