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已废止

用人单位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提供虚假用人信息或作出虚假承诺;

(二)向求职者收取费用;

(三)扣押求职者证件或以抵押名义扣押其财物;

(四)招聘未解除或未终止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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