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宗教事务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已修改外国人在本市不得成立宗教组织、建立宗教办事机构、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和开办宗教院校,不得在中国公民中发展教徒、委任宗教教职人员,不得私自招收宗教留学生,不得散发宗教出版物以及进行其他传教活动。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12月23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