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条

已修改

外国人在本市不得成立宗教组织、建立宗教办事机构、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和开办宗教院校,不得在中国公民中发展教徒、委任宗教教职人员,不得私自招收宗教留学生,不得散发宗教出版物以及进行其他传教活动。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