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宗教事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已修改本市非宗教组织、个人与国外进行经贸、科技、文化、教育、旅游、卫生、体育等合作交流或者举办社会公益事业,均不得接受附加的宗教条件。本市非宗教组织、个人接待国外宗教组织和宗教人士或者应国外宗教组织和宗教人士邀请出访,应当事先征询市宗教事务部门的意见。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12月23日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