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已修改

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接受国外宗教组织和个人捐赠,应当按照国家关于接受宗教捐赠的规定办理。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接受国外的宗教津贴和传教经费。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