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宗教事务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已修改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接受国外宗教组织和个人捐赠,应当按照国家关于接受宗教捐赠的规定办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接受国外的宗教津贴和传教经费。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12月23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