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宗教事务管理条例第四条已修改公民有宗教信仰的自由。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信仰宗教的公民、不信仰宗教的公民以及信仰不同宗教的公民应当互相尊重。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12月23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