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已修改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宗教事务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单位、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