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修改

宗教活动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安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干预国家的行政、司法和教育。

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信教公民的合法权益和正常的宗教活动受法律保护。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