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宗教事务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已修改非宗教单位不得举行宗教活动,不得设置宗教设施,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宗教性捐赠,未经批准不得生产、出售宗教用品。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12月23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