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修改

本市宗教教职人员应邀到市外或者市外宗教教职人员应邀到本市举行和主持宗教活动,应当征得市以上宗教团体同意并报市以上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宗教活动场所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