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宗教事务管理条例第十八条已修改本市宗教教职人员应邀到市外或者市外宗教教职人员应邀到本市举行和主持宗教活动,应当征得市以上宗教团体同意并报市以上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宗教活动场所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12月23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