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已修改

本条例所称宗教活动场所,指信教公民进行宗教活动的佛教寺庵、道教宫观、伊斯兰教清真寺、天主教和基督教教堂以及经宗教事务部门确认的其他固定处所。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