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全民健身条例/第三章 健身设施第二十五条已修改公共体育设施应当全年向公众开放,但因维修、保养、训练、举办赛事或者季节因素关闭的除外。公共体育设施每天开放时间应当不低于十二小时,但因气候以及安全因素关闭的除外。法定节假日和学校寒暑假期间,公共体育设施应当适当延长每天开放时间。公共体育设施管理人应当向公众公告其服务内容和开放时间。需要临时调整开放时间的,应当提前向公众公告。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