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5

Amended

公共体育设施应当全年向公众开放,但因维修、保养、训练、举办赛事或者季节因素关闭的除外。

公共体育设施每天开放时间应当不低于十二小时,但因气候以及安全因素关闭的除外。

法定节假日和学校寒暑假期间,公共体育设施应当适当延长每天开放时间。

公共体育设施管理人应当向公众公告其服务内容和开放时间。需要临时调整开放时间的,应当提前向公众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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