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全民健身条例/第三章 健身设施第二十四条已修改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侵占、损坏或者拆除公共体育设施,不得擅自改变公共体育设施的功能、用途。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