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全民健身条例/第三章 健身设施第二十二条已修改已建的城市居民住宅区公共体育设施不足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单位逐步补建。已建的城市居民住宅区配套体育设施不足的,市人民政府在新建、扩建、改建该区域的公共体育设施时,应当提高该区域的公共体育设施的服务规模。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