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已修改

已建的城市居民住宅区公共体育设施不足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单位逐步补建。

已建的城市居民住宅区配套体育设施不足的,市人民政府在新建、扩建、改建该区域的公共体育设施时,应当提高该区域的公共体育设施的服务规模。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