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已修改

新建、扩建、改建城市道路、公园、广场和建设珠江、河涌堤岸等市政工程,应当根据全民健身活动的需要,依照有关设置标准配建健身路径等公共体育设施。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