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已修改

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根据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城市和村镇的公共体育设施设置标准,规划市级、区级、居住区级、居住小区级和居住组团级的公共体育设施。

市、区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为公共体育设施预留建设用地,兴建并逐步完善公共体育设施。

各级人民政府兴办的公共体育设施的建设、维修、管理资金应当列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