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办法第九条有效申请举行集会、游行、示威要求解决具体问题的,主管机关可以通知有关机关或者单位同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协商解决问题,并可以将申请举行的时间推迟五日。有关机关或者单位接到主管机关通知后,应当立即进行协商,并在推迟申请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日期的四日前将协商结果告知主管机关。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