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必须有负责人。负责人代表集会、游行、示威群体提出申请或者复议申请,组织集会、游行、示威并负责维持秩序,依法对群体行为承担责任。
申请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其负责人必须持居民身份证和工作证、学生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在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五日以前,亲自向主管机关递交申请书并填写申请登记表。申请书应当载明集会、游行、示威的目的、方式、标语、口号、人数(包括维持秩序的人数及统一标志)、使用交通工具和音响设备的种类与数量、起止时间、地点(包括集合地、经停地和解散地)、行进路线和负责人的姓名、职业、住址等。
以信件、电报、电话或者其他方式提出申请的,主管机关不予受理。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