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本省集会、游行、示威的主管机关,是集会、游行示威举行地的县(市)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游行、示威路线经过两个以上县(市)的,主管机关为所经过地的公安机关的共同上一级公安机关。

在昆明市五华区、盘龙区、西山区、官渡区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主管机关为昆明市公安局。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