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办法第二十条有效在集会、游行、示威过程中,公安机关为了维护秩序,可以在下列单位所在地附近设置临时警戒线,未经人民警察许可,不得逾越:(一)中国共产党的省、地、州、市、县委员会;(二)省、地、州、市、县国家机关、军事机关;(三)广播电台、电视台、金库、邮电通讯枢纽;(四)供水、供电、供气等重要生产部门和重要物资仓库;(五)外国驻滇机构。警戒标志为金黄色的警戒柱、警戒栏、警戒绳带及警戒标兵线。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