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In force

在集会、游行、示威过程中,公安机关为了维护秩序,可以在下列单位所在地附近设置临时警戒线,未经人民警察许可,不得逾越:

(一)中国共产党的省、地、州、市、县委员会;

(二)省、地、州、市、县国家机关、军事机关;

(三)广播电台、电视台、金库、邮电通讯枢纽;

(四)供水、供电、供气等重要生产部门和重要物资仓库;

(五)外国驻滇机构。

警戒标志为金黄色的警戒柱、警戒栏、警戒绳带及警戒标兵线。

Local Regulations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