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为了保障依法举行的游行的行进,负责维持交通秩序的人民警察可以临时变通执行交通规则的有关规定。

游行在行进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按照许可的路线行进时,人民警察现场负责人有权改变游行队伍的行进路线:

(一)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或者严重交通堵塞的;

(二)发生严重刑事案件或者重大治安灾害事故的;

(三)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的;

(四)发生其他可能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情况的。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