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第三十一条已修改企业、事业单位研究经营管理和发展的重大问题,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召开讨论工资、福利、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和职工教育培训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会议,必须有工会代表参加。工会针对上述问题提出的书面意见,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研究处理,并给予书面答复。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11月29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