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已修改

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工会委员会的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奖励、补贴,由所在单位支付;企业兼职工会工作人员,可以由所在单位给予适当补贴。

工会工作人员的社会保险和其它福利待遇等,享受本单位职工同等待遇。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