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第二十五条已修改工会发现生产过程中有危害职工健康的情况时,应当向企业负责人或者现场指挥人员提出解决的建议。情况紧急,危及职工生命安全时,工会有权建议现场指挥人员立即组织职工撤离危险现场,现场指挥人员必须及时作出处理决定,确保职工的生命安全。对职工因工伤亡事故和其他严重危害职工健康问题的调查处理,必须有工会参加,工会应当就调查结果提出处理意见,并有权要求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11月29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