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第十八条已修改工会帮助、指导职工与企业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代表职工与企业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工会代表职工或者指导职工与企业依法就工资分配办法进行协商,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工资协议。政府有关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在起草或者修改劳动合同文本或条款时,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11月29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