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第十九条已修改用人单位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合同或者给予职工行政处分前,应当征求工会意见。工会认为不适当的,用人单位应当重新研究处理,并予以书面答复。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11月29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