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第十七条已修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定期召开协调会议,协商解决本行政区域内涉及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11月29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