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职业介绍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七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二、三款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进行教育、责令改正,给予有关单位和个人警告,并可以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7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