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已废止

劳动行政部门及其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进行教育和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