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7

Repealed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二、三款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进行教育、责令改正,给予有关单位和个人警告,并可以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