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航道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已修改航务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有下列行为之一尚未构成犯罪的,由有关机关对有关主管人员或者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一)未按照航道规划和航道技术标准核准与通航有关设施和施工作业的;(二)未按照航道技术要求核准开采砂石、砂金作业的;(三)未履行管理职责,严重影响航道畅通的;(四)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或者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五)其他违反本条例行为的。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8月13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