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8
Amended航务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有下列行为之一尚未构成犯罪的,由有关机关对有关主管人员或者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按照航道规划和航道技术标准核准与通航有关设施和施工作业的;
(二)未按照航道技术要求核准开采砂石、砂金作业的;
(三)未履行管理职责,严重影响航道畅通的;
(四)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或者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五)其他违反本条例行为的。
Local Regulations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3, 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