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航道管理条例/第四章 监督检查第三十四条已修改航务管理机构采取滞留船舶、采挖设施的措施时,应当下达滞留船舶、采挖设施通知书,被滞留船舶、采挖设施的所有者或者使用者依法接受处理后,航务管理机构应当及时解除滞留,并下达解除滞留通知。逾期不接受处理的,航务管理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拍卖被滞留船舶、采挖设施。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8月13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