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已修改在通航河流、湖泊的水上、水面、水下和岸线修建或者设置与通航有关的下列工程及设施,应当事先征得航务管理机构的同意,涉及有关部门的,还需办理有关手续:
(一)修建拦河闸坝、水电站;
(二)修建和设置码头、栈桥、驳岸、护坡、水上建筑物、船坞、滑道、涵洞、排水口、抽水站、护岸矶头、渡口、锚地、趸船、贮木场、游泳场、水产养殖场;
(三)修建桥梁、隧道、渡槽、管道以及埋设或者架空缆线、管线;
(四)修建其他拦河、临河、跨河、过河建筑物或者设施。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