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修改

修建本条例第十六条所列工程和设施,建设单位应当通知航务管理机构参与监督放线。工程竣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通航要求及时清除遗留物。工程竣工后航务管理机构应当参加验收。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