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航道管理条例/第三章 航道保护第十七条已修改修建本条例第十六条所列工程和设施,建设单位应当通知航务管理机构参与监督放线。工程竣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通航要求及时清除遗留物。工程竣工后航务管理机构应当参加验收。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8月13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