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已修改

在通航河流、湖泊上整治河道、引水灌溉、开发利用滩涂、岸线,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通航标准和防洪等有关技术要求,不得影响航道尺度,恶化通航条件。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将有关工程设计报省交通主管部门和河道主管部门共同审定。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