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第三章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第二十四条已修改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召开主席团会议,根据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讨论、决定组织代表活动的有关事项和主席、副主席提请解决的工作问题。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