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第四章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第二十五条已修改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设主席,并可以设副主席一至二人。主席、副主席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从代表中选出,任期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